考研政治馬原部分知識點眾多,但是無論考察形式如何多變,都離不開對于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論的掌握。
一、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含義
1、經濟基礎
經濟基礎是指由社會一定發展階段的生產力所決定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其實質是社會一定發展階段上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制度化的物質社會關系。其表現形式是經濟體制,即社會基本經濟制度所采取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
2、上層建筑
(1)上層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意識形態以及相應的制度、組織和設施。
(2)上層建筑由觀念(思想)上層建筑和政治上層建筑兩部分構成。
其一、觀念上層建筑即社會意識形態,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藝術、宗教、哲學等思想觀點。其中政治法律思想是思想上層建筑的核心,哲學是其理論基礎。
其二、政治上層建筑包括制度性要素和實體性要素兩大部分。制度性要素有:國家政治制度、立法司法制度、行政制度等;實體性要素有:國家政權機構、政黨、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政治組織形態和設施。
(3)觀念上層建筑和政治上層建筑的關系
政治上層建筑是在一定的意識形態(觀念上層建筑)指導下建立起來的,是“思想的物質附屬物”;但政治上層建筑一旦形成,就成為一種現實的力量,影響并制約著人們的思想理論觀點。
(4)在整個上層建筑中,政治上層建筑居主導地位;而國家政權是上層建筑的核心。
二、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和矛盾運動規律
1、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
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是辯證統一的關系。
(1)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
具體表現有:
第一、經濟基礎的需要決定了上層建筑的產生;
第二、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上層建筑的性質,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么樣的上層建筑;
第三、經濟基礎的變更必然引起上層建筑的變革,并決定著其變革的方向。
(2)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
這種反作用集中表現在,上層建筑保護和促進自己的經濟基礎的形成鞏固和發展;同時反對和排除與自己性質不一致的生產關系。
上層建筑這種反作用的后果可能有兩種:當它為適合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經濟基礎服務時,就成為推動社會發展的進步力量;反之,就會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消極力量。也就是說,上層建筑反作用的性質,取決于它所服務的經濟基礎的性質,歸根到底取決于是否有利于生產力發展。
上層建筑的反作用可以影響社會性質和歷史進程,但不能決定歷史發展的總趨勢。
2、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矛盾運動規律
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相互作用構成的二者矛盾運動規律,即上層建筑一定要適合經濟基礎狀況的規律。該規律的主要內容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產生、性質和發展變化的方向;上層建筑的反作用取決于和服務于經濟基礎的性質和要求。
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的矛盾具體表現在:
第一、新建立的上層建筑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不能完全適應經濟基礎的要求;
第二、上層建筑的相對對立性,使它存在脫離經濟基礎的傾向;
第三、上層建筑的變化落后于經濟基礎的變化;
第四、當生產力發展要求建立新的經濟基礎時,上層建筑卻維護陳舊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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