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
1、法律權利
(1)法律權利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1法律權利的內容、種類和實現程度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
2法律權利的內容、分配和實現方式因社會制度和國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異;
3法律權利不僅由法律規定或認可,而且受法律維護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權利必須依法行使,不能不擇手段地行使法律權利;
(2)法律權利的分類:基本權利和普通權利
基本權利是指憲法以及憲法性法律規定的權利,如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宗教信仰自由;③人身自由;③受教育權等。
2、法律義務
(1)法律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履行的對他人的責任。
(2)法律義務的履行表現為兩種形式:
1作為,是指義務人實施積極的行為;
2不作為,是指義務人不得實施某種行為。
(3)法律義務具有法定的強制性,違反法律義務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包括:①民事責任。②行政責任和③刑事責任等。
二、我國憲法法律規定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1、政治權利與義務
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活動的權利和自由的統稱。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表達的自由、民主管理權、監督權等。
2、人身權利與義務
人身權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安全權、通信自由權等具體的權利。
3、財產權利與義務
財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勞動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的權利。
4、社會經濟權利與義務
(1)社會經濟權利以生存權為核心。
(2)將生存權作為首要人權。一般而言,國家對于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具有三層義務:
1尊重的義務,即不采取行動加以干涉的消極義務;
2保障的義務,即保護公民免受第三方行為侵害的義務;
3實現的義務,即采取積極措施為公民提供某些服務及給予某種便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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