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維的基本內容
法治思維主要表現為價值取向和規則意識兩個方面。價值取向是指個人如何看待和對待法律,規則意識是指個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對待自己。
(1)法律至上
國家或社會的所有規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廣、強制力最大的規范。法律至上尤其指憲法至上。
法律至上具體表現為法律的普遍適用性、優先適用性和不可違抗性。
①法律的普遍適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國主權范圍內對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②法律的優先適用性,是指當同一項社會關系同時受到多種社會規范的調整而多種社會規范又相互矛盾時,要優先考慮法律規范的適用。
③法律的不可為違抗性,是指法律須遵守,違反法律要受到懲罰。
(2)權力制約
權力制約分為權力由法定、有權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四項要求。
(3)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指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一般來講,公平正義主要包括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和救濟公平。
權利公平包括三重含義:一是權利主體平等,國家對每個權利主體“不偏袒”、“非歧視”二是想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基本權利平等三是權利保護和權利救濟平等。
機會公平包括:①起點平等,即國家和社會要積極為社會成員的發展創造條件,并努力創造平等的起點②發展平等,即社會成員的發展進步權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斷拓展社會成員的發展領域③代際平等,即不僅要關注當代人的平等機會,還要考慮后代人的機會平等。
規則公平是指對所有人適用同一的規則和標準,不得因人而異,包括:①法律規則面前人人平等②法律內容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保護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任何人也不會被法律排除在保護之外。
救濟公平是指為權利受到侵害或處于弱勢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濟公平。救濟公平包括:①司法救濟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對待每個當事人,致力于實現司法公正②行政救濟公平,即政府對需要救濟的社會成員提供的救濟服務要一律平等,不得區別對待③社會救濟公平,即社會對需要救濟的社會成員提供的社會救濟服務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
(4)人權保障
①憲法保障是人權保障的前提和基礎。憲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鮮明態度,確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有效機制,明確列出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②立法保障是人權保障的重要條件。憲法有關人權條款的規定一般較為原則,因此各項人權保護的具體事項有待立法機關通過立法做出明確規定。
③行政保護是人權保障的關鍵環節。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然要涉及處置社會成員的利益問題,很容易發生損害或侵犯人權的現象。因此,行政機關是否能夠有效地保護人權,直接反映出一個國家的人權保障狀況。
④司法保障是人權保障的最后防線。既是解決個人之間人權糾紛的有效渠道,也是糾正和扼制行政機關侵犯人權的有力機制。
(5)正當程序
只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辦案,處理結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權威性。程序的正當,表現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參與性、公開性、時限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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